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房基[199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参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操作管理办法,即《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房基[1995]3号文精神,为做好住房补贴汇缴、支取等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住房补贴帐户的设立与撤销
1、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贷部)设立住房补贴存款专户,负责统一归集、核算全市住房补贴资金。在市建行房贷部各房改结算分中心(以下简称结算分中心)设“中心”往来户,负责日常业务的结算。
2、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须在各结算分中心设立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并在单位住房补贴帐户下设立职工缴存明细户。
3、单位新开立住房补贴帐户时,须到市房改办领取《南京市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住房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时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将开户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用)一式四份填写后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属、区属以下单位和市属、市属以上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分别凭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区(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区(市)财政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后,单位持一式三份送“中心”核准盖章,“中心”留存一份,单位持另外两份去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行结算分中心开立住房补贴帐户,其中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由结算分中心留存。
(2)企业单位:单位将开户审批表(企业单位用)一式三份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中心”核准盖章,“中心”留存一份,单位持另外二份去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行结算分中心开立住房补贴帐户,其中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由结算分中心留存,单位到结算分中心缴存后,根据工资计划管理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3)开立帐户的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各结算分中心微机开户后,打印《( )年度住房补贴基数核对单》向单位提供住房补贴帐号及职工个人明细帐号,由单位核对无误后,做为汇缴依据。住房补贴帐户开立后,各结算分中心应及时将《住房补贴单位开户清单》送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