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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宁金管[2005]23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款额度,同时,根据职工还款能力、实际缴存情况等因素确定实际贷款额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计算口径
  自8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后取最小值(按公式计算采取千位进位的方式,取整至万元):
  1.二手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70%,其他购房种类最高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8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15万元/人;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30万元。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10年以内的贷款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再随年龄增加而递减相应贷款量;
  3.贷款职工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可贷公式中实际可贷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职工实际离退休年龄时,按实际年龄取整计算(不采取六舍七入);
  4.主借款人配偶方在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铁路分中心、监狱系统公积金管理部和华东石油局公积金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时按照其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上显示的相关信息进行计算;
  5.主借款人配偶方为现役军官的,在主借款人配偶方出具军官证后,可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15万元。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其最终可贷额度。
  二、可贷年限计算口径
  在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贷款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前提下,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其他购房种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贷款职工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每月还本付息额不得低于贷款时夫妻双方或单身职工月收入的15%。
  三、贷款额度调整的衔接工作
  7月29日前,各贷款承办银行按老政策已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贷款应全部发放完毕。7月29日下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停止贷款审批,但各行前台贷款受理正常办理。8月1日起恢复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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