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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

  3、贷款职工及配偶凭《借款合同》、《贷款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方可开具《支取申请书》及《现金支票》,所开金额不得大于《贷款证明》中的本息合计数。《支取申请书》上用途栏内填明“还贷支取”,支取人栏为借款人,帐号为其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帐号。《现金支票》上的用途栏内须填明“还贷”,《现金支票》收款人应为借款人,帐号应为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
  4、归还建设银行贷款,贷款职工凭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明、《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到贷款经办行办理支取还贷手续。
  5、归还除建设银行以外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贷款职工凭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明、《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贷款证明》到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网点办理支取还贷手续。
  6、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对归还在建设银行的贷款采取用《现金支票》通过柜台内转的方式或提现的方式归还;对在建设银行以外各商业银行的贷款,采取用《现金支票》提现的方式归还。
  (三)归还本市四县及江宁区职工个人政策性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及其配偶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见附件)。
  3、贷款职工及其配偶凭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贷款证明》到公积金缴存网点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4、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和其配偶的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采取在建设银行网点提现的方式归还。
  (四)归还外省市职工政策性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的配偶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归还外省市职工个人政策性或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须出具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见附件)。
  3、贷款职工的配偶凭身份证以及所在单位《支取申请书》、《现金支票》、《贷款证明》到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网点,办理支取还贷手续。
  4、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配偶的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采取在建设银行网点提现的方式归还。
  六、特殊处理(指采用“等本等息”方式还款的职工)
  对于1999年1月1日前采用“等本等息”方式进行还款的职工,因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且操作复杂,所以不能进行“部分提前还款”,但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办理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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