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职工支取后的帐户能够正常缴存,凡10元以下的尾数仍须留在该职工的帐户上(无10元以下尾数至少保留1元钱),以确保职工支取后,次月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其余余额均可用于还贷。
四、还贷时间
2002年度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还贷时间为:3月份至6月份的每月1日至15日(节假日除外)。
五、支取还贷的操作程序
(一)归还本市市区职工个人政策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支取还贷前先到建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归还除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的,须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见附件)。归还建设银行贷款的,因公积金查询系统是联网的,所以不再另行出具《贷款证明》。
3、贷款职工及配偶凭《借款合同》、《贷款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方可开具《支取申请书》及《转帐支票》。所开金额不得大于《贷款证明》中的本息合计数。《支取申请书》上用途栏内填明“还贷支取”,支取人栏为借款人,帐号为其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转帐支票》上的用途栏内须填明“还贷,付款人应为借款人单位名称,帐号应为其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或住房补贴帐号;收款人应为借款人,帐号应为借款人贷款户帐号。
4、贷款职工凭身份证及配偶身份证以及《支取申请书》、《转帐支票》(对归还除建设银行以外的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的,还需携带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到所属建行网点,办理支取还贷手续。(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的,贷款职工到贷款经办行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行办理还贷手续;贷款银行为除建设银行外的其他银行的,贷款职工到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行办理还贷手续。)若支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还贷,一方当月办理后,另一方须在次月方能办理还贷手续。
5、建设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职工的支取还贷申请、凭证要素、还贷额度进行审核后,对归还建设银行贷款的,即内转还款;对归还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贷款的,通过交换进行银行间还款。
(二)归还本市市区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程序
1、贷款职工支取还贷前先去建设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磁卡查询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存款余额。
2、归还除建设银行贷款以外的其他各商业银行贷款的,均须向贷款银行申请出具《贷款证明》(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