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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
(宁房基[2001]15号)


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支取还贷的范围
  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
  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三、还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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