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4年3月1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确定的各次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好自身的工作和社会活动,在时间上应服从常委会会议的需要。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
  参加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含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办公厅向常委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中途请假的,须经秘书长同意。
  常委会办公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常委会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根据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有关议案时,应围绕会议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