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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二)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秘书长的职务。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该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主任委员的,应当先任命其为副主任委员,再决定其代理主任委员的职务。
  (四)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院长、检察长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职务。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的职务,直至正职领导人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通过新的正职领导人为止。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不继续提请任命上述职务的人员,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者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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