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4年3月1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通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三)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