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完善电网建设的规划管理
本市电网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南京供电公司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在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市各有关部门应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予以严格保护。供电公司应当遵循节约土地和环境保护的原则,对规划变电站和输电线路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节约供电设施用地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本市开发区、新城、新市区,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配电站用地及电力线路走廊,作为区内开发建设项目的外部条件,列入城市市政配套项目用地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和安置被拆迁户。本市新建大型居住区、成片改造地区和新、改、扩建大型建筑物,其规划预留设置的变电站、配电站及电力线路走廊,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取得南京供电公司意见。供配电设施用地的预留和提供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的新、改、扩建规划和计划时,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征求南京供电公司意见,并预留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建设条件。南京供电公司应加强与市政部门沟通,埋设地下电力线路和其他地下供电设施的施工尽量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切实减少重复开挖。
三、加强和完善电网的建设管理
南京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已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制定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报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市发改委、市经委备案。市发改委根据电网年度建设计划,提出年度重大电网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奋斗目标。
列入市年度奋斗目标的电网项目,作为城市规划市政外部条件进行管理,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建设占用和道路挖掘新路加倍补偿费等市属规费。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积极协助供电公司做好涉及电网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等协调、落实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当按照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保证电网工程落实建设用地。对因电网建设需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电网建设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对于输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用地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只作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按照省、市政府文件规定从上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