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7月1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转移封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自与职工中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出手续:
  (一)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或职工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
  (三)职工身份证。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本市新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新单位的接收证明办理变更登记和转出手续;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外省市单位工作的,单位持上述材料、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证明办理变更登记和转出手续。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或新单位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管理中心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重新就业或新就业单位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新单位应当自录用该职工或新单位账户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转入手续:
  (一)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录用职工证明文件。
  (二)新单位的接收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
  (四)职工身份证。
  第三十条 职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不领取工资的,单位应当自停领工资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到管理中心为该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恢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持相关材料、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到管理中心为该职工申请办理启封登记。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登记、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以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五章 查询对账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职工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卡》到受委托银行查询打印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