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全体职工签字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
  (三)经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或全体职工签字的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明细表。
  提高缴存比例的单位只须提供(一)、(二)项材料。
  单位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先按原缴存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至当年6月,然后再按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当年7月起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未按规定补缴,应当视为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职工逐月应缴住房公积金明细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按照下列原则核定:
  (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日起补缴住房公积金。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情况证明材料的,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设立明细账。
  第二十六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