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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一)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
  (二)职工身份证。
  (三)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材料。
  (二)经办人身份证。
  第九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职工或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职工身份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撤销、解散、破产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二)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解散的,提供工商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办人身份证。
  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前,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完毕:
  (一)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三)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为职工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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