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
(宁政办发[2006]170号 2006年12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 在职职工为下列人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二)与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领取工资的劳动者。
(三)经有关管理部门认定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劳动者。
本细则所称在职职工不包括单位中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
第二章 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六条 单位录用在本市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管理中心为职工申请办理缴存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