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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切实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切实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的意见
(宁政发[2006]2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纠正市内区县间税源无序流动行为,规范财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加强税源管理的通知》(宁政发[2004]231号)基础上,对我市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工商、税务管理,强化税收源头控制
  1、加强对企业工商、税务登记的管理。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从源头控制企业无序流动。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确定企业税收管辖权和税收收入的归属地。
  工商、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时,要加强对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地的核查,通过逐步推进财政、税务、工商联网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2、加强税务发票的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税务发票领购的核查审批,通过加强合作、共同委托代征等办法,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防止利用代开发票、变相委托代征等办法抢拉税源。
  二、适当调整有关政策,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1、关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的税收属地、财力基数确定及返还期限。对于正常搬迁的生产型企业,如果搬迁后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入地)没有擅自出台财政优惠政策,企业税收属迁入地,迁入地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财政结算将核定的财力基数定额归还搬迁前企业所在区、县、开发区(以下简称迁出地)。
  (1)在基数确定上,以企业搬迁前3年上缴税收所形成的地方实际留成财力的平均数为基数。
  (2)具体期限为:前5年全额归还迁出地,第6年按50%归还迁出地,第7年按25%归还迁出地,第8年开始不再归还。
  (3)对已经按照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规定办理的搬迁企业,既得利益的基数按原核定基数办理,归还期限按本意见执行。
  2、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出台(2004年10月28日)前批准成立的房地产项目,如果项目已经开始纳税的,流转税维持现有的缴纳方式;如果项目尚未运作,应按照宁政发[2004]231号文件的规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项目公司缴纳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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