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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促进南京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3、对新办服务外包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规定期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经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对研发、设计、创意等科技服务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6、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技术改造,使用国产设备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服务外包企业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凡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直接进入成本。
  8、对引进的国内外软件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等,在南京软件园、江苏软件园及经市认定的软件基地内新建或新购置的研究开发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9、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外包企业,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经审定后可再延长2年。
  10、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缴纳增值税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后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对直接向外商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及服务的,可享受软件出口相关优惠政策。
  11、支持软件企业争创国家级品牌,对获得“中国优秀软件产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进行CMM/CMMI认证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对软件服务外包企业每年出口新增部分,经海关认定,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钱。对企业“双软”认定及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给予补贴。对通过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设立软件风险种子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大力吸引国内外各创业基金、投资公司、上市公司等风险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南京软件产业。
  13、支持各类文化企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计算机软件出口条件的动漫软件、网络游戏软件等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其进项税不予抵扣或退税。
  14、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服务外包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办理农用地转(征)用报批手续。对大型服务外包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出让、分期发证”的方式供地。对世界500强企业、世界知名品牌服务企业和跨国采购中心在宁投资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满足投资商的第一选址要求,优先供地。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建设服务外包项目的,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依法可以协议出让供地的服务外包企业用地,通过法定程序提高规划容积率的,免交相应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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