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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1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日

  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市和东部城市绿色中心建设,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现根据《南京市关于坚持环保优先,加快生态市建设,推进科学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6]46号)文件要求,就南京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重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切实做到推进经济建设与推进环境保护并重、加快城市建设与加快生态建设并重、考核经济效益与考核环境效益并重。重点加强“三区两县”(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和环境监察、监测、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二、目标任务
  到2007年底,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标达到全面小康社会标准。到2009年底,全市主要环境指标基本达到国家生态市考核要求。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公众的生态意识与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机制进一步健全。“十一五”期末与“十五”期末相比,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降低9.2%,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降低17.2%,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5%以上。到“十一五”末,全市城镇生活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140万吨以上,城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85%以上,郊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30%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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