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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南京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工程水费;防洪保安资金的一部分。
  市级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流域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区县级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本区县范围内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
  3、完善财政拨款方式。要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和科学制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基础上,积极有序地对财政拨款方式加以调整完善,按水管单位人员机构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拨款。
  4、严格资金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非税收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逐步理顺收费管理渠道,按照有关规定收足用好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要建立健全水费收支管理财务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水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就业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与水利工程相关的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
  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项目的基础上,要把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安置分流人员结合起来。
  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其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税收扶持政策。实行管养分离后从水管单位中分离出来的维修养护企业,以及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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