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拥有土地、林木、水面等自然资源,还有工程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要按照立足自身、发挥优势、深入挖掘、广培财力的思路,通过规范的产权制度改革,下大气力将这些资源、资产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对兴利项目,可采取“股份、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改革形式。其中,水利工程供水、养殖、旅游等项目可组建股份制公司;土地、林木、水面、房产、设备可由个人或集体租赁或承包经营;部分资源或资产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可公开有偿出让。对相近或同一流域的水利工程,应积极鼓励其在供水、养殖、旅游等项目上,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以发挥规模效益。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因工程制宜,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要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是经营性收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目前农业用水价格暂时不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或适当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标准。供水价格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2、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必须安装计量设施,现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要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收取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接受民主监督,规范收费行为。严格禁止在代收水费环节中任意加码和截留。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
(六)改革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补助政策和拨款方式。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严格水管单位人员编制管理的基础上,其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国有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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