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既承担公益性职能又具有经营性职能的水管单位,具备条件的,将其公益性职能、经营性职能分开,公益性职能保留在事业单位,并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根据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进行定编定岗;经营性职能走向市场,相关人员与原事业单位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加快改革步伐,先实行内部管养分开,其事业编制仅用于引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得使用事业编制引进养护、经营人员,其后再实行彻底管养分开,养护作业实行市场运作。
(三)分类推进水管单位改革,创新体制和机制
1、根据水管单位的特点,积极推进人事、劳动、分配等内部制度改革。
定性为事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按需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实行定期考核,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鼓励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使内部分配向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鼓励水管单位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积极参与改制。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对全部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水管单位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对主要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水管单位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的基础上,可暂将经营部门转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独立核算,做到事企分开。转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扶持政策。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水管单位经授权对国有资产负责管理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并逐步将维修养护转向市场化、社会化运作。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要保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安排拨付到位;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四)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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