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连续三年经营业绩良好;
(四)有科学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连续五年无质量事故;
(五)依法经营,无相关知识产权纠纷,连续五年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企业知名字号:
(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
(二)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
(三)以他人知名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相同、相近文字作字号的;
(四)具有通用或者公益特征的文字;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中历史形成、社会公认、具有特指性的字号除外。
第十条 申请认定企业知名字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使用该企业字号的起始时间的相关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连续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
(五)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六)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或者广告宣传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者企业字号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文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集团型企业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作为知名字号认定的申请人,经认定后,集团的核心企业为知名字号所有人。也可以由集团的核心企业下属子公司作为知名字号的申请人,经认定后,该子公司为知名字号所有人。
第十二条 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程序:
(一)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初审合格,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符合条件的,发布征询公告,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四)征询公告发布后三个月内未出现异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颁发《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予以保护。未经知名字号所有权人许可,其他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与知名字号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作为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