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6]71号)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办公厅以苏办[2006]65号文件,对学习贯彻
《监督法》发出了通知,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市委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
《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加强人大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现在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复杂多样的社会矛盾和问题,都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形势下,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局面,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市上下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刻认识
《监督法》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市各级人大监督工作、加快推进南京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学习贯彻
《监督法》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