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努力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12.促进企业技术工人岗位成才。坚持使用与培养相结合、考核与选拔相结合、业绩与待遇相结合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工人岗位成才激励机制。探索在企业关键工种、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建立“首席工人”、“首席技师”、“职业技能带头人”等职衔,并给予相应的待遇。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相应奖励。
13.提高技能人才薪酬水平。适时发布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高技能人才的工资增长幅度。企业应按政府公布的技能人才岗位指导价位和本单位实际,建立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制度。对在关键工种和岗位上解决技术难题及带徒传技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用人单位可按其所创造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重奖,也可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按不低于本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技术岗位津贴和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奖励在企业工资总额中列支。企业要优先为高技能人才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完成本职工作和维护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支持高技能人才向社会提供兼职服务或技术攻关,并取得相应报酬。
14.健全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政府对高技能人才实行津贴和奖励制度。每三年评选一次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当选者按规定给予奖励。每年开展一次技能竞赛活动,评选一批“南京市技术能手”,当选者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对在市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3名、省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技师或高级技师。企业在聘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应与本单位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参加境内外培训、休假、疗养等,应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各级人大、政协换届时,在推荐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中,高技能人才应占相应的比例。同时,注重在高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评选劳动模范和各类先进。
六、不断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
15.建立培养技能人才的投入机制。市、县(区)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大财政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投入,设立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市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类技工院校在建设用地、资金筹集、师资队伍建设、招生等方面,享受职业学校的同等扶持政策。财政预算内的技工院校,财政部门每年应适当增加预算内经费安排。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有关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应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获准后,增加对职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技能鉴定等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