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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8.统筹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企业要按照“职工核定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安排职工教育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教育经费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区)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区)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举办职技类院校的企业不再统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税部门代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应征单位的名单和应征金额,具体征收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9.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保障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把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企业申报技术改革项目、技术项目引进、参加重大工程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企业在进行项目申报时,应同时编报与项目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配置情况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各行业、各系统要定期向市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到全市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四、逐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流动和技术交流机制
  10.探索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大力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按高级工标准组织的技能竞赛,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应知、应会均合格的前三名选手,可直接晋升为技师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试点企业5%的各等级优秀技术工人可提前3年参加高一个等级的技能考核。积极推进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扩大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范围,支持和指导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毕(结)业生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努力使新生劳动力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技能。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其在校所学专业内容与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内容相符合且成绩合格的,可视同职业资格鉴定理论考试合格,只需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贫困家庭学生参加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政府补贴、学校补助,帮助其完成学业,并在毕业时优先推荐。
  11.推动高技能人才流动和技术交流。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发技能人才信息数据库和技能成果信息数据库,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交流平台,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通过劳动力市场网络,定期收集、整理和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紧缺人才需求等情况,引导全市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和单位紧贴市场需求开展培训,促进技能人才与岗位顺利对接。依托科技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等组织或职技类院校,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技术交流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与高新技术开发、同行技术交流以及绝招绝技展示等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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