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和谐家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6]66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和谐家园”工程的意见》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和谐家园”工程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提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幸福感和满意度,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现就全市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和谐家园”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确定的“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和“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目标要求,以“和谐家园”工程为载体,多做暖人心、稳人心、得人心、聚人心工作,切实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维护和发展他们的切身利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整个“十一五”期间,必须达到以下主要目标:
1、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健全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机制,运用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手段,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全市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2.5‰以内,计划生育率达98%以上。
2、按照“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要求,树立“法治政府”、“阳光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理念,在关系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出实招、办实事,把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确保年均奖励政策兑现率达90%以上。
3、按照“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保健权,构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服务者与被服务者、政策实施者与政策承受者的良好、互动、和谐的人际关系,为农村育龄群众提供良好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确保年均优质服务率达90%以上,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