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级调拨或经批准接受捐赠及通过法律程序获得的车辆,计入本单位车辆编制定额。对已转卖、出租、外借等不在本单位使用的车辆,在办理产权变更之前,仍计入该单位车辆编制定额。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单位,按一个单位配车,兼职领导干部纳入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配车。
三、车辆配备、更新的车型及标准
(一)车辆的配备、更新,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办理采购手续。
(二)市局级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参照宁委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的价格不得超过20万元,排气量不得超过2.0升。
(三)车辆的配备、更新,应选择国产车。在排气量和价格规定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购置小排量、混合动力等经济型车辆。不得进行超标准装潢和改装。
(四)经批准配备、更新的车辆,各单位不得擅自追加经费提高车辆的档次和标准。
四、车辆配备、更新的办理程序
(一)市局级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参照宁委办发[2004]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其它事业单位配备、更新车辆,须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配备、更新车辆的申请,由市政府秘书长每季度召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廉政办集中会审。
(四)购置的车辆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市级机关车辆号牌。
五、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一)各单位的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合理使用,并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
(二)车辆的转卖、过户、报废等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凡未经报告和批准、擅自购置和处理车辆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变更等手续;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收缴车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鼓励有条件的单位试行公务用车改革。
六、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所指事业单位为由市财政全额、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不含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市卫生局所属医院)。
(二)本规定所称车辆指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等小型乘用车辆。
(三)本规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