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6]64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车辆)的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严格控制车辆数量和标准,节约经费支出,防止奢侈浪费现象,根据《南京市市级机关小汽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宁委办发[2004]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事业单位车辆的配备、更新和使用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车辆配备、更新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车辆的配备、更新,实行编制核定、规范管理、单位申报、集中会审、政府采购的配置办法。
(二)申请配备、更新的车辆,不得突破本单位核定的车辆编制数。
(三)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车辆购置经费的审核及政府采购手续的办理,由市财政局负责。
(四)执法、办案等专用车辆的配备、更新,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扩大执法、办案用车范围。
二、车辆编制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办[1999]29号),以及宁委办发[1999]61号、[2004]69号文件规定配备、更新车辆。
(二)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的核定,以市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人员编制数或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依据,单位编制人员20人以下可配备车辆1辆;20人以上每20-30人增配车辆1辆;现任市局级领导干部每2人可配备车辆1辆;局级离退休干部每4-6人可配备车辆1辆;市处级事业单位现任领导干部每4人可配备车辆1辆;其他离退休人员每20-30人可配备车辆1辆。因工作性质、任务特殊需增加公务用车编制的,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廉政办共同审核,报市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