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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认真做好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工作。我市有1个享受民族乡待遇的民族镇、4个少数民族村(组),主要分布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其繁荣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纳入扶贫工作总体规划。坚持同等条件优先和政策适度倾斜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基础设施,落实帮扶政策,帮助农村民族聚居地加快发展。努力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少数民族农民,加快先进技术在农村民族聚居地的推广应用。不断拓宽致富渠道,全力打造农村民族特色经济,帮助民族镇村积极探索工业化致富农民、城市化带动农村、产业化带动农业的新路子,进一步增强农村少数民族经济的综合实力。
  全面促进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在全市推行小学生普及民族知识、中学生普及民族政策教育,努力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优先安排和落实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切实改善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相应照顾,让少数民族学生有更多深造的机会。把少数民族群众的医疗救助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扶持少数民族定点医院,不断改善民族聚居地的医疗条件。认真实施《南京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条例》,扎实做好扶持清真网点、在全市三级甲等医院开设清真灶、回民殡葬服务等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需要。
  依法维护民族领域的稳定。加强对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和互联网信息及文化演出等活动的审查、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新闻出版、旅游等从业人员相关民族政策、法规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防止出现损害民族感情、损害宗教信仰、损害民族团结的问题。建立健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坚持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类矛盾和纠纷。严格区分矛盾性质,避免因处置不当而把涉及少数民族的一般性矛盾引发成影响全局的社会问题。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和怂恿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打击。在处理涉及民族问题和少数民族群众的事件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人士的作用。
  着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纳入全市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认真加以落实。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积极搭建各种锻炼平台,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为他们增长才干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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