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
(宁委发[2006]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5]10号、苏发[2005]3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我市民族工作的重要意义
南京是少数民族散居城市,现有50个少数民族,常住和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15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少数民族成分和人口数量还将不断增加,民族工作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地凝聚全市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能否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能否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冲突,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关系到各级党委、政府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提高,关系到“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关系到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的进程。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要站在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民族工作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增强做好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有关加强民族工作的新精神上来。
二、进一步明确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
现阶段我市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做好促进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培养少数民族人才、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等各项工作,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充分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在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南京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积极推进以社区为载体的城市民族工作。大力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丰富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少数民族群众为社区建设作贡献。高度关注城市少数民族群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妥善安置城市少数民族下岗职工,适当提高城镇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费发放标准。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好创业就业、入学医疗、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中有针对性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和引导他们自觉遵纪守法、服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