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公安局和市安监局。
(三)市公安局接到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必须告知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负责向省安监局报告。
(四)在爆炸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事故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五)爆炸事故发生后,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应急指挥与协调按照地方主体原则,通知相关人员立即进入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入具体抢险救援岗位,指导、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熟悉掌握救灾现场情况,确定救助区域,明确救援任务,根据现场实际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救助措施。建立良好的应急通讯机制,实施有效的通信保障。加强应急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要做好登记,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二)响应程序
接警--核查--上报--预警--启动相应预警--监测--决策--现场处置--应急终止--善后处置。
(三)预警
当辖区内发生民用爆炸物品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或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时,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救援,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应急救援终结
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特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或者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紧急状态的终止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及使用单位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应急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的必要资金应予以保证。
事故灾难发生后,应急救援工作中由财政负责的经费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