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122”、“110”、“119”、“120”电话联动,不论是哪一个单位接到交通事故报警或者交通事故急救电话的,在四台之间相互通报和逐级报告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
六、现场处置
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规范要求,建立安监、公安、交通、卫生、保险、农机、驻军、民兵等联动处置机制,妥善处置现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具体按下列要求处置:
(一)中心现场应当使用警戒带或者反光锥筒设置隔离区域,并指派驻军、武警、公安民警、运管人员、农机监理人员和民兵进行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指挥过往车辆减速行驶或者绕道行驶。
(二)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和冰雪恶劣天气、弯道、陡坡、拱坡等视距受限的事故现场,应增设警戒标志和警戒人员,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或者道路。
(三)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应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者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险情消除前进入现场。
(四)遇起火、爆炸、剧毒物品等扩散时,公安消防、治安、交警和卫生急救等部门严格按照行业操作规程开展施救、控制和排除险情,需要封闭事故现场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政府工作人员、民兵、村民协助公安、武警、驻地部队封闭现场,排除险情。
(五)因水灾、塌方、泥石流、地震等毁坏道路而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市交通局和陇南公路总段组织突击队抢修被毁道路,尽快恢复交通,确保救援车辆顺利通行。
(六)勘查、救护车辆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依次停放在安全处,严防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耍高度重视重特大交通本故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在本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立即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大局出发,听从上级政府和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服从人员调集和车辆、器材、设备的调配指令,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三)参加应急处置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有令不行、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