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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 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
  8、以市局名义发布的通告、公告等公文类政务信息,凡已走审核程序,经局分管领导签发,属主动公开的,由办公室直接送信息中心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或在刊物上发布。
  9、全局性会议、重要活动、领导视察及反映全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工作动态等信息,必须由局办公室审核,报局长签发后,在局政务网站或刊物上发布。
  10、反映全局党务工作、政风建设的有关信息,应经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审核,报分管局领导签发后,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或在刊物上发布。
  11、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结果,应经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送信息中心在局政务网站或刊物上公告。
  12、反映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单位的工作动态信息,应先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市局办公室统一汇总编辑,报局长签发后,方能在局政务网站发布或在刊物上发布。
  四、 信息资料的档案管理
  13、局信息中心应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全局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检索的需要。
  14、局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等处室应将有关政务、党务方面形成的文字信息,及时发送给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与相关音像资料集成,定期汇总、刻制光盘、存档。
  15、由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单位自行采集的与全局系统相关的会议、重要活动的照片、录像资料,应附加相关文字说明后提交局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整理、归档。局信息中心应按档案管理办法,每年将资料汇编后,送局档案室归档。
  16、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单位的信息管理部门(人员)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部门)的电子数据资料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五、 信息工作管理要求
  17、局政府网站、刊物等自行采编信息,应严格按程序审批,先由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刊用。
  18、各单位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在信息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内部工作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19、各分局、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的信息管理部门(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收集、加工信息,及时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活动和重要情况,报送本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工作动态,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市局办公室汇总、编辑、刊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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