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办〔2008〕22号)
厅内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各处室和厅属事业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厅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处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条法处、信息中心配合办公室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和对外发布工作。厅内其他处室、单位负责提供相应信息。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本厅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复查;
(三)负责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承办省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宜。
(五)对各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督促检查。
条法处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的培训工作,并依法监督各处室、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各处室、单位拟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信息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建设、维护工作;
(二)厅领导审查批准公开的政府信息,负责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公开;
(三)厅领导审查批准,负责向省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我厅政府信息。
第四条 厅内其他各处室、单位负责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单位均应明确政府信息的主管人员,各处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合法性审查和保密性审查的第一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