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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内容的通知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依据

邮政

电信

系统

一、邮政基本资费

 

 

1、信函资费

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

本埠0.80外埠1.20

发改价格[2006]2305号

 

续重100克以上的每重100克

本埠1.20外埠2.00

 

2、明信片资费

0.80

发改价格[2006]2305号

二、电信资费

 

各区、市自填

各区、市自填

1、住宅电话月租费(农话区)

自填

自填

2、住宅电话月租费(市话区)

自填

自填

3、农村办公电话月租(农话区)

自填

自填

4、农村办公电话月租(市话区)

自填

自填

5、营业区内通话费

首次3分钟0.22元,以后每分钟0.11元

自填

自填

6、营业区间通话费

分钟

0.4

鲁通管[2006]20号

       

工商

系统

一、集贸市场管理费

  

价费字[1992]414号

鲁价涉发[1993]213号

鲁价费发[1999]316号

鲁价调发[2004]90号

(注:以上四个文号必须同时公示)

1、工业品、大牲畜

成交额

不超过0.8%

2、其它商品

成交额

不超过1.6%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1、从事购销活动的

营业额

0.4%--1.2%

2、从事劳务活动的

收入额

0.8%--1.6%

3、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购销活动的个体户

营业额

0.4%

4、对乡镇及乡镇以下从事劳务活动的

收入额

0.8%

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1、登记费

 

 

(1)开业登记

20

其中,乡以下的农村居民申请个体经营的开业登记费

18

(2)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0

其中,乡以下的农村居民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的营业执照

18

 

2、补发营业执照

10

3、变更登记费

10

4、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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