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7〕196号 2007年9月19日)


市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74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物价局、财政厅《对〈关于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的批复》(鲁劳社函[2007]255号)的规定,在社会保障卡过渡期内,继续使用我市制作的社会保障卡(即: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居民医保卡,以下简称社保卡)。现将我市社保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社保卡(磁卡)的发放对象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的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含社保卡使用说明),发卡时向参保人收取。
  二、此项收费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执收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入作为市级非税收入,全部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专项用于社保卡的制作和发放,不得挪作它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