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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支持能提供技术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其项目建设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四)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申请引导资金的区县,根据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重点支持领域,在与市相关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县功能定位和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至2010年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及当年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今后几年根据规划,只需逐年上报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送交评审小组办公室。已经安排政府资金补贴或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各区县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审小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各区县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意见。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后,以专款形式向区县下拨引导资金。
  第六条 (申请提交的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区县政府,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区县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区县服务业重点领域或重点区域基本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今后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并提出可供考核评估的定量指标(如增加值、税收、就业、吸引外资等)。
  (二)引导资金年度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拟重点推进的项目对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等作用分析;拟重点推进的公共服务平台、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加速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同时,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1、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主要包括:资金的主要用途、总投资额、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及其他资金来源等。
  2、引导资金申请重点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负责单位、项目内容、项目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引导资金数额、其他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含项目招标内容)等。
  3、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附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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