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200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关于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设立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为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地方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筹措。2007-2008年市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三条 (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市服务业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为其申请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二)支持《上海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明确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如物流、航运、文化、会展、旅游、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对该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