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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启动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政策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8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启动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7〕232号 2007年11月1日)


各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我市汽油价格从2007年11月1日起上调。其中,90号汽油零售价格由每升4.45元(含清洁剂,下同)上调为4.86元,此价格已高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油运价格联动办法规定的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油价标准,根据油运价格联动办法,决定从2007年11月5 日零时起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收燃油附加费的标准和执行范围。燃油附加费的加收标准为每客运车次1元。执行范围为我市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城阳区营运的客运出租汽车。
  二、燃油附加费收取办法。燃油附加费采取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由驾驶员向乘客另行收取的办法。营运的出租车辆必须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行业主管部门印制的交费提示,并提供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否则,乘客有权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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