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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通知
(青价格〔2007〕250号 2007年11月22日)


青岛供电公司,各区、市物价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实行城乡用电同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的批复》(鲁价格发[2007]228号),现将我市城乡用电同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辖农村分类结交电价降至现行直供区分类电价水平。
  二、农村电网维护管理费已包含在农村用电结交价格内的,不得再另外收取。
  三、农村用电企业无自备电工且自愿委托由供电企业代为维护电力设施的,供电企业可适当收取维护管理费。委托维护管理费用在每千瓦时不高于0.02元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电费发票中单列。
  四、其他有关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青价格[2003]26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以上价格自2007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附件: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和青岛市城乡分类结算电价表
  表一:青岛市城乡分类销售电价表

用   电   类  别

基  本 电 价

销售电度电价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

(元/千瓦/月)

(元/千伏安/月)

(元/千瓦时)

一、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

30

20

0.646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30

20

0.636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0

20

0.3332

  35-110千伏

30

20

0.640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30

20

0.630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0

20

0.3282

  110千伏及以上

30

20

0.6304

    其中: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

30

20

0.6204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30

20

0.3192

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

 

 

 

  不满1千伏

 

 

0.7525

  1-10千伏

 

 

0.7485

  35-110千伏

 

 

0.7415

三、居民生活用电

 

 

 

  不满1千伏

 

 

0.5469

  1千伏及以上

 

 

0.4929

  35-110千伏

 

 

 

四、非居民照明用电

 

 

 

  不满1千伏

 

 

0.8046

  1-10千伏

 

 

0.7966

  35-110千伏

 

 

0.7956

五、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5970

  1-10千伏

 

 

0.5910

  35-110千伏

 

 

0.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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