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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269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8】9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508号批复如下:
  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是2006年成立的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无毒无害工业垃圾焚烧、电力及蒸汽生产,销售自产产品,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太仓协鑫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从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取得的所得,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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