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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千灯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山千灯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270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千灯热电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203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77号批复如下:
  昆山千灯热电有限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火力发电、生产供应蒸汽、热水等,属于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昆山千灯热电有限公司从事电力、热力的生产经营所得在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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