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泰兴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8〕275号)
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泰兴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泰国税发【2007】364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8】483号批复如下:
泰兴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是2003年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燃气设施、设备的建设、安装、维护,燃气输配,属于能源建设项目范围。根据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泰兴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从事燃气管网设施建设经营取得的所得,在2007年度以前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起,按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