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的工程建设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财务审计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五)投融资平台以及项目法人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法人代表的资质和行为是否合规;
(六)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过程中搞虚假招投标的案件,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违规发放、核销贷款和资产处置的案件,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
(七)加强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检查,着力解决环境保护、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八)开发银行工作人员在与客户的交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九)其他应被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联合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集中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
(一)集中检查。集中检查每半年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二季度和四季度。
(二)日常监督。
1、省监察厅对政府利用开行贷款的项目采取专项效能监察的方式组织实施监督,优化项目实施内外部环境,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和建设质量安全,提高项目综合效益,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查处。
2、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对项目的建设过程,采取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或调取有关资料、财务账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及时移交省监察厅。
五、联合监督工作程序
(一)建立健全监督合作的机制。各级监察、发展改革、审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经常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时了解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做到信息共享;根据中长期贷款投资项目发放和回收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特点,深入研究有效防控措施,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果。
(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提供有关被监督检查对象及项目的基本情况,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共同拟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三)以联合通知形式向各被监督检查对象下达自查内容、自查要求、整改要求和时限要求。各被监督检查对象开展自查自纠,并向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四)联合检查组对各被监督检查对象自查情况和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对被监督检查对象进行抽查;对重大问题线索,按照监察或审计程序实施重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