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分别为: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960元/月;乐清市、瑞安市850元/月;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780元/月;文成县、泰顺县690元/月。对应上述各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8元、7.1元、6.5元、5.7元四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