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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金秋桂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价格事宜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核定金秋桂园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价格事宜的通知
(青价房〔2007〕276号 2007年12月14日)


  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我们对青岛金秋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秋桂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对有关价格事宜进行了核定,现通知如下:
  一、该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76709.79平方米(设备夹层未计算建筑面积),其中住宅62659.01平方米,商业网点房6001.35平方米,地下停车场1652.72平方米,人防工程4264.62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411.91平方米,阁楼1720.18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2363.07平方米)。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为62659.01平方米(含顶层设备间建筑面积3133.70平方米)。
  二、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建筑平方米3667元。
  三、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7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确定为:
  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基础上,1-3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06元,4-6层每建筑平方米加收200元,7层以上每建筑平方米加收193元。
  四、青岛金秋实业有限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并于销售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备案。
  五、青岛金秋实业有限公司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制作《明码标价书》,在售楼处予以公示,并应遵守对阁楼销售价格的承诺,阁楼售价(按水平投影面积计)不得超过每平方米800元;未经批准,售房时,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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