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价农[1999]118号 1999年5月24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现将我局修订的《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价农[1997]205号),自1999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
制止餐饮业牟取暴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市场的价格行为,保护合法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第三条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实行价格等级管理,按不同档次和管理水平分为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五个等级。
第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暴利行为:
(一)制定饮食制品销售价格的内扣毛利率,超过同一价格等级平均内扣毛利率30%以上的。计算公式:
最高内扣毛利率=平均内扣毛利率×(1+30%)
(二)制定各种卷烟、酒、饮料(含自制饮料)销售价格的差价率,超过同一价格等级平均差价率50%以上的。计算公式:
最高差价率=平均差价率×(1+50%)
第五条 内扣毛利率和差价率的计算
(一)内扣毛利率是指饮食制品价格减去原材料成本的毛利额占其销售价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内扣毛利率=[(销售价格-原材料成本)/ 销售价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