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证
餐饮业价格等级审定后,按审批权限由物价部门发放《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餐饮业者经营者,应在明显位置挂置等级牌匾。
第八条 旅店业附设的餐厅价格等级审定
(一)三星级旅店的餐厅价格等级按特二级店标准执行,一、二星级旅店的餐厅按一级店标准执行(服务费按规定加收)。
(二)按照《青岛市旅店业收费管理办法》审定等级的旅店,其餐厅价格等级,原则上特级旅店的按一级标准执行;一级旅店的按二级标准执行;二、三、四级旅店的按普通级标准执行。
(三)个别旅店因餐厅档次较高,需要提高价格等级的,应报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审定的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不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内容包括企业经营情况,菜肴、饭点毛利率,酒水、卷烟差价率水平以及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情况。经审验,达不到现行价格等级标准的,由发证机关重新审定其价格等级。
因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等水平提高需要升级的,经营者可及时向物价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未申请核定价格等级的餐饮业,一律视为普通级。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一)明码标价制度
饭点、菜肴、酒水和卷烟要标明品种名称、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价目簿(表)中除必须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外,其它各种菜肴价格均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凡标“时价”字样的鲜活类菜肴,必须在店堂醒目处标明当日的价格。店内陈列经销的商品必须使用商品标价签。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使用由物价检查所监制的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价目簿扉页上要标明:店名、价格等级和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电话等。如需要制作特殊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的,市内四区的经营者必须向青岛市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其它市、区的向当地物价检查所提出申请。
填写价目簿、价目表和标价签,必须价目齐全、字迹清晰、一物一价,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二)投料核算制度
投料核算准确,核算单记录详细,并严格按标准操作。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三)价格台帐制度
建立规范的价格台帐(或原材料帐、成本帐),记录原材料进价和数量及各种成品的销价变动情况。价格台帐保存期一年。
(四)结算制度
各种单点、包桌、宴席等价格结算时,均应向顾客出具发票和菜单(菜单由物价部门统一制作)。菜单必须逐项列出具体价格和收费项目,发票金额必须与菜单所列价格相符,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菜单保存期六个月。
(五)物价员工作制度
各价格等级店均应配备经物价部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的专(兼)职物价员,具体负责本店的价格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