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餐饮业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价农[1997]206号 1997年8月20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青岛市物价局青价农[1997]205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业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餐饮业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物价局是全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市、区物价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对餐饮业实施价格等级管理。
第三条 餐饮业价格等级管理遵循分等定级、按质论价、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餐饮业价格实行在物价部门指导下,经营者按评定的价格等级和《青岛市查处经营餐饮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自主定价。
第五条 餐饮业价格等级,按照经营场所规模、地角和设备设施、技术力量、服务质量、价格管理、卫生安全等条件划分为五个等级,即:特一级、特二级、一级、二级、普通级(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 餐饮业价格等级的评审管理权限
餐饮业价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及青岛民航机场内的餐饮业由青岛市物价局管理;二级、普通级由各市、区物价局管理;五市三区(崂山、城阳、黄岛)的特一级、特二级、一级委托所在市、区物价局管理,并将批准为一级店以上的企业报青岛市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 餐饮业价格等级审批程序
(一)申请
经营者提出申请,须填报由青岛市物价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餐饮业价格等级申请表》。
(二)评审
物价部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到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申请单位在待评审期间可暂按所申请的价格等级标准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