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校应在开学前公示收费内容,并严格按照公示的内容收费。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各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教育收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情况,要及时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导学校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八条 各市、区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物价检查部门每年9-10月要对教育收费公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 ,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2、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3、教育收费公示内容统一格式(略)
附件1:
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内容审核表
一、公办小学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1
| 杂费
| 每生每学期
| 城市55元农村 40元
| 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青价费[2000]232号
| |
2
| 借读费
| 每生每学期
| 300元
| 同上
| 仅限跨省、市、县流动人口的上学子女。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学杂费。
|
3
| 体检费
| 每生每学年
| 城市3元
| 同上
| 农村不收
|
4
| 电教教材代收费
| 每生每学期
| 8元
| 同上
| 仅限电化教育示范学校收取
|
5
| 课本费及学具代收费
| 每生每学期
| 按教育局收费通知书列出的目录和收费标准公示
| | 6
|
作业
| 本代收费
| 每生每学期
| 最高不超过10元
| 青政办发[2001]115号
| 学期末多退少补,范围内据实收取
|
7
| 班费
| 每生每学期
| 农村最高不超过5元城市最高不超过10元
| 同上
| 学期末多退少补,范围内据实收取
|
8
| 取暖费
| 每生/供暖期
| 集中供热40元一般炉具20元
| 青价费[1997]224号
|
|
9
| 托管费
| 每生每学期
| 城市80元
| | 学生自愿,农村不收
|
10
| 学生装
| 每生每套
| 一年级89元四年级9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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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课余时间上网费
| 每生每小时
| 最高不超过1.8元
| 青价费[2001]98号
| 学生自愿,经教育局验收具备上网条件的学校收取。
|
12
| 双语实验班杂费
| 每生每学期
| 600元
| | 具体按批准文件公示 2001年后不再招收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