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质监站将人员信息数据库在网站上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就人员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3、人员更换
高速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进场后原则上不能更换,确实需要更换的,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外,按以下程序进行:建设单位更换人员报省厅备案核准;监理单位更换人员,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更换人员,报监理代表处审核,并经建设单位批准。以上人员更换,要及时报厅质监站,录入高速公路主要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
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违规违纪、被驱逐出场的人员,各从业单位应按照以上程序更换,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人员更换。
4、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主要从业人员考核办法,每月检查一次,并将结果报厅质监站。主要检查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人员出勤情况、工作是否认真负责、签字是否真实,监理日志、施工日志记录是否准确,人员更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和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等。
省厅不定期对高速公路项目所有主要从业人员实施监督抽查。抽查按以上考核内容实行记分制(记分方法见附件2),结果纳入每年两次的高速公路质量大检查,质量大检查时不再对人员资质进行检查。
四、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主要从业人员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进行登记,不认真负责、管理不力,造成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省厅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更换相关人员,被责令更换的人员,不得在我省其它公路工程项目中任职。
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文件配置人员,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人员更换;监理人员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擅自离岗、随意变更监理单位,工作中不认真负责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或有不廉洁行为,除按附件2在大检查中扣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省批专业监理工程师取消资格,部批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上报交通运输部建议取消或降低资格,处理结果在省厅网站上公布,计入监理单位业绩信誉考核档案。
3、施工单位:不按合同文件配置人员,不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人员信息登记、人员更换,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进行登记、擅自离岗、工作不能认真负责、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或有不廉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驱逐出场、建议取消或降低建造师资格、上黑名单等处罚。
4、因玩忽职守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贪污受贿的,除按上述办法处理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