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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0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7]72号)


各区、市物价局、建(城)管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去年8月1日,我市施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办法》施行后车辆调流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办法》中的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停止执行,其收费标准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景点周边的旅游专业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按附件中表1所列标准执行。
  二、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按附件中表2所列标准执行。
  三、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仍按《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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